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成都市锁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Chengdu locks lndustry Association(CDLL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锁具研究、设计、制造、销售、使用锁具的企业单位(保险柜、防盗门厂)和开锁、修锁、换锁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锁具维修,改革的法规政策,维护锁具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保护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规范化的服务网络,接受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一定的行业管理任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全市锁具行业革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成都市民政局、市公安局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成都市总府路署袜北一街永兴巷14号附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会组织进行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定期向市民政局、市公安局提交有关锁具质量、开锁技术的调查报告,全面反应本行业开锁人员的数量及分布、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做好社会管理。
(二) 协调本协会内外的关系,促进对内对外横向经济联系和理论交流;加强同行业合作,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与合作。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人员培训、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四) 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协会与政府、协会与会员和协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五) 在成都市民证局、公安局的支持下,建立开锁服务热线、为群众和会员、企业提供双向优质服务。
(六)开锁、修锁公益广告进入社区、使群众需要时能随时找到正规开锁师。
(七) 监督开锁工具,汽车解码器、拦截器、干扰器的销售,实现会员配送、杜绝锁匠销售开锁工具和非开锁人员购买开锁工具。
(八)协助有关部门、坚决制止非法开锁培训。
(九)坚决制止本行业的牛皮癣广告和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 在本行业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查合格、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它依章程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它依章程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 制定会费标准;
( 六)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国办发[2007]36号文件规定: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按照国办发[2007]36号的规定,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任期5年。会员代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单位任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第三十一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及社团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单位会员:1500元/年、理事单位2000元/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了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
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民间组织发展的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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