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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安协会章程
2014-09-22 00:17: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保安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Security Association,缩写为CSA。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制定。
第三条  本协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保安服务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保安教育培训机构、保安装备及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研发生产应用等单位,以及支持保安服务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协会的宗旨:服务会员和保安从业人员,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保安从业单位、保安教育培训机构和从业人员诉求,维护会员和保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开展行业自律活动,规范行业行为,促进保安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本协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登记成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主管,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会址设于北京市。
第一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会员及社会各界提供涉及保安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市场动态等咨询服务;
(二)开展调查研究,研究汇总行业改革发展呼声和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建议,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
(三)制定实施行业经营服务规范,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自律活动;
(四)维护会员和保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代表行业依法参与行业发展政策、立法调研论证和参与反倾销等诉讼,支持帮助行业合理权益主张和交流活动;
(五)举办保安推介会、博览会和论坛,促进保安服务和技术市场的发展,引导推动新型保安服务模式和技术的创新;
(六)依法研发推荐保安员服装和确定保安服务标志式样,规范保安员着装行为和装备配备工作;
(七)指导规范行业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保安管理人才培训;
(八)开展行业基本情况统计和国内外保安行业发展动态信息收集工作,建立保安行业综合信息资料库,发布行业年度发展情况报告;
(九)开展行业宣传工作,经营管理会刊、网站,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十)开展对外行业交流合作活动,引进国外先进保安经营服务经验和新技术、新产品,帮助会员和其他企业开拓国际保安市场;
(十一)根据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制定实施行业标准,组织实施保安企业资质认证和保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配合开展行业监管和评优等工作;
(十二)指导地方保安协会工作;
(十三)其他依法可以开展的工作。
第九条  本协会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
第十条  本协会聘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或单位负责人为协会的名誉会长、荣誉会长、顾问、专业委员会成员。
第二章 会员、理事和常务理事
第十一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二条  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具备合法的资质,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的下列单位可申请加入本协会单位会员: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客户单位提供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各类保安服务公司;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依法设立的保安教育培训机构,保安装备及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研发生产应用等单位;
(二)各地方保安协会(学会)及其他行业社团组织;
(三)其他支持中国保安服务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三条  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的下列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一)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二)保安从业人员或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关专家学者;
(四)关心支持中国保安服务业发展的各界人士。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或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推荐或直接向本协会提出申请;
(二)中国保安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中国保安协会理事会审批,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中国保安协会向个人会员颁发证书,向单位会员颁发证书和证牌。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建议和监督本协会工作; 
(三)请求本协会提供相关服务; 
(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行业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依法可以享受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和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反映行业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和证牌。
第十八条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和证牌。
第十九条  会员有违法或者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书和证牌。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的,本协会将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中,身体健康,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一定的保安或相关行业理论研究能力或实践经验,愿意为会员服务,能够履行理事职责的下列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理事候选人:
(一)具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企业或单位的负责人;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安行业组织或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三)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专家学者。
第二十二条  理事当选程序:
(一)提出书面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或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推荐或直接向本协会申请;
(二)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
(三)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四)中国保安协会向理事颁发证书和证牌。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二)组织和协调所在单位或所联系指导的单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四)向理事会反映行业情况,提供资料,介绍会员,举荐人才;
(五)引导保安企业依法开展保安服务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中的下列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协会常务理事:
(一)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社会影响力的企业或单位的负责人;
(二)省级保安协会或省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的负责人;
(三)为中国保安服务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负责人或个人;
(四)具备高级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具备较强的综合调研能力和理事能力,有一定造诣的知名专家学者。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当选程序:
(一)提出书面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或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推荐或直接向本协会申请;
(二)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
(三)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四)中国保安协会向常务理事颁发证书和证牌。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二)协助本协会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计划、决定、决议,及时向本协会反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配合本协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保安服务业发展现状进行调研,提出工作建议;协调、组织本地区会员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协助本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七条  理事或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可委托代理人参加。连续两年不参加或未委托代理人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理事或常务理事资格,本协会收回其理事或常务理事证书和证牌。
第二十八条  增补、罢免理事或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决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管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
(七)讨论和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应当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三十三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应当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四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参加有关会议和外事活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五)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副会长代行相关职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应当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保安事业发展。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财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专职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应当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进行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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