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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
2014-09-22 00:16:08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
2013-01-06 10:56:11 来源:中国锁匠协会 浏览:1944次
内容提要:一、 什么是消费者?
答:法律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一、 什么是消费者?
答:法律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一)消费者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二)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生活消费,而不是生产性消费;
(三)消费者的范围不限于直接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通常还包括购买
者的家庭成员、应购买者之邀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人。
二、 什么是经营者?
答: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赢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一)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商;
(二)销售者,即产品的销售商,代销,直销,信托等方式;
(三)从事服务行业的业主。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都享有哪些权利?
答:共九项权利。
(一) 安全权: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 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日期、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情况;
(三) 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形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四)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五) 求偿权: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 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七) 获得有关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八) 维护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权:消费者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九) 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都负有哪些义务?
答:(一)严格履行法定或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
   (二)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三)提供安全商品或服务的义务,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四)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五)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六)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
   (七)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
   (八)进行公平交易的义务;
(九)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五、在购买前已明知商品有瑕疵,事后能否以有瑕疵为由要求退货?
答: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六、经营者是否可以“商业惯例”为由拒绝消费者索要发票的要求?
答:不能。无论国家有无规定,或者商业惯例是否要求,消费者都有权利向经营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而只要提出这一要求,经营者都必须满足。
七、消费者接受经验者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等于认可其格式声明或店内告示?
答:如商品售出,概不退换;后果自负等。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八、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哪些人要求赔偿?
答: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生产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消费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可,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就是符合标准。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九、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哪些人要求赔偿?
答: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十、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所有商品都应提供“三包”服务吗?
答:法律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十二、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谁应负赔偿责任?
答:法律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十三、什么是质量不合格产品?经营者提供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应承担何种责任?
答: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经营者责任: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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